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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党政干部违反规定多占住房、买卖经济适用房或租赁保障性住房;
3.党政干部违反规定建设或出租、出售“小产权房”。
三、专项清理工作方法步骤
为确保专项清理工作顺利进行,市成立党政干部违规建房和多占住房问题专项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各县区要成立相应领导小组,设立办公室,统一组织本地区的专项清理工作。市直工委、市国资委分别负责市直机关、市属国有(国有控股)企业的专项清理工作。
专项清理工作分登记申报、甄别核实、纠正处理和总结验收4个阶段进行。
(一)登记申报(2013年4-6月)
干部本人填写参加房改、享受保障性住房、买卖土地、自建房等情况登记表,在本单位公示不少于7个工作日后,交本级专项清理工作办公室。专项清理工作办公室对个人填报的内容进行梳理汇总,报上一级专项清理工作办公室。所有纳入清理工作范围的党政干部均需参加登记申报。垂直管理单位干部填报的登记表交当地专项清理工作办公室。
(二)甄别核实(2013年7-9月)
专项清理工作办公室组织国土资源、住建、规划、房产等部门对受理的登记表进行甄别核实,依据相关政策,认定违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报领导小组研究审定。需要异地核实的,涉及所在地区的相关单位要积极协助。
(三)纠正处理(2013年10月-2014年2月)
按照审定的整改意见,对存在的违规问题,专项清理工作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开展清理纠正。纠正处理的基本原则是:干部个人手中的闲置土地一律收回;违法违规买卖土地和出售出租自建住房、保障性住房、“小产权房”谋取的私利一律收缴;自建住房超出规定面积的部分,一律由本人按照市场价格回购或收回拍卖,返还个人建房成本;自建住房违反规定或手续不全的,一律按照有关法规进行处罚或纠正后完善手续;违反规定多占的住房一律收回。
(四)总结验收(2014年3月)
各级专项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总结专项清理工作开展情况,并书面报告上一级专项清理工作办公室。市专项清理工作办公室将派出检查组,对全市专项清理工作进行检查验收。
四、专项清理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周密部署
各级党委、政府要把专项清理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摆上重要日程,周密部署安排,加强督促检查,狠抓工作落实。党政主要负责同志作为第一责任人,对本地本单位的专项清理工作负总责,要率先垂范,带头登记申报,带头纠正违规问题。各单位要指定专门人员负责本单位的专项清理工作。
(二)协调配合,各负其责
各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优势,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审查土地来源及审批情况;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审查施工许可情况;规划部门负责审查是否符合城市规划情况;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审查房屋权属登记情况;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提供党政干部有关信息;财政部门负责管理党政干部上缴的违规所得款及组织拍卖收回的住房;纪检监察机关负责加强监督检查,推动各项工作健康有序进行。
(三)掌握政策,依规清理
各级专项清理工作机构要认真学习领会和尽快掌握专项清理工作政策,注意把握清理的范围、内容、步骤和方式方法,严格按照规定和要求开展清理工作。要严格按照规定纠正违规问题,该完善手续的必须完善手续,该补交款项的要补齐差额,该交房的要按时交房,该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坚决处理到位。专项清理工作结束后,相关部门一律不准为未经处理的党政干部个人建造的私房办理房产登记或过户交易手续。
(四)严肃纪律,实行问责
各地各单位要严肃专项清理工作纪律,对工作进展迟缓,政策规定落实不彻底,造成不良影响的,按照相关规定,坚决追究有关人员和领导的责任。要畅通信访举报渠道,严查违规违纪问题,触犯法纪的,移送纪检或司法机关处理。对群众反映强烈的典型案件,必要时要予以公开曝光,以儆效尤,确保专项清理工作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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