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报记者陆杨
近日,宿州市埇桥区符离镇读者路先生向记者反映称,自己和同事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公司除名辞退。路先生认为,公司应当提前30日通知他们,且给予他们经济补偿。
路先生告诉记者,他就职于宿州一家保险公司,是一名保险销售人员,在公司已经工作20年。“去年下半年,因为妻子生病住院,我无法有效出单、按时出勤,就没去上班了。”路先生说,正是因为这一原因,最近他被公司辞退了。
路先生的同事工龄已有15年,也是因为“缺勤比较多”被同时辞退。路先生称,公司在员工家属生病时,“不但没有体谅还卸磨杀驴,实属无情无义。 ”他认为,公司应当提前30日通知他们,并给予他们补偿。
接到路先生的投诉后,记者联系了这家保险公司。一位办公室行政人员表示,经过调查,涉事的两位员工均无故缺勤超过3个月,“按照我们内部规定,这么久没有上班,是肯定要被除名辞退的。 ”
那么,路先生被辞退符合《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吗?公司需要提前30日通知他吗?他又能否获得经济补偿呢?记者联系了本报法律顾问、安徽财经大学法学院的韩宝律师。
韩律师表示,目前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并没有明文规定“旷工会被辞退”。但《劳动合同法》第39条有这样一条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般来说,公司内部都会规定不得无故缺勤,路先生从去年下半年以来没上班,旷工严重,肯定属于严重违反单位制度行为的。 ”韩律师说,因此,保险公司当然能以此为由,辞退路先生。
韩律师还表示,按照有关司法解释规定,如果劳动者存在《劳动合同法》39条的规定情况,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不需要支付任何经济补偿,也不需要提前通知,但是,这需要用人单位举证并提供内部规章制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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