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7月3日,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民警胡某涉嫌徇私枉法一案,在埇桥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庭审当天,部分区人大代表、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和新闻媒体、社会群众等共50余人旁听了庭审。
公诉机关指控:2005年2月28日,时任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芦岭派出所副所长的胡某,在承办史大卡(已判刑)等人致伤许道合寻衅滋事一案期间,故意将此案定性为故意伤害案,对涉案人员史大卡、漆骐、贺备战等人未立案侦查,仅将张疑作为故意伤害案的犯罪嫌疑人移送处理,使史大卡、漆骐、贺备战、许甫等人逃避了法律制裁,并收受许鹏现金人民币2000元。
2005年4月7日,在许道合被致伤案件侦查期间,被告人胡某明知史大卡参与此案,为包庇史大卡,向检察机关出具了史大卡未参与许道合被致伤一案的虚假证明,致使处于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史大卡未能及时收监。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胡某的行为已构成徇私枉法罪且情节严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中,法庭针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了法庭调查、举证、质证、法庭辩论。庭审结束后,合议庭将对案件进行评议。鉴于该案案情复杂,法庭将择期宣判。(本报记者 付雪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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