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7日,泗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郭明忠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两万元。
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以来,被告人郭明忠在其家中从事狗肉的加工和销售。2013年8月9日,泗县公安局民警和泗县质量技术监督局、泗县盐务管理局工作人员联合检查时,在其家中发现未使用完的刚果红6袋、亚硝酸盐3袋及加工好的狗肉。该狗肉经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局检验,检验出刚果红含量为13.57mg/kg。经宿州市埇桥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验,郭明忠使用的亚硝酸盐碘含量为0mg/kg,氧化钠含量为93.4g/100g。8月29日,泗县公安局经侦大队没收其非法所得1.5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郭明忠在生产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后又予以销售,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与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柏立席 王存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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