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金瑞鑫光伏发电有限公司:
你单位与2013年7月租赁我村土地500余亩,但未按合同约定缴纳土地租赁费,也未按期进行光伏发电项目建设,你单位自2013年10月停止施工,500余亩土地闲置至今,致使租赁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给我方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六条之规定,与你单位解除土地租赁合同,你单位应于合同解除后十日内,恢复原状交还土地,逾期我单位将依法清理。
特此通知
山东省肥城市湖屯镇前兴隆村村民委员会
2015年5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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