肥城秋林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于汝才):
本院受理执行申请人肥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肥城秋林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于汝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作出的 (2011)肥商初字第37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需对被执行人肥城秋林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于汝才)存放在肥城市锦绣城18号楼2单元202 地下室的货物(主要有狐绒九分裤、狐绒七九分裤)依法进行评估。现向你公告送达《选择评估机构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技术室选择评估机构。届时,请本人携带有关身份证明或代理人携带授权委托书准时参加。逾期不到,则视为自动放弃相关权利。
联系电话:0538-3567099
地址:肥城市人民法院技术室
肥城市人民法院
2015年 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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