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12月15日讯(记者 赵莎莎 通讯员 杨宁)近日,市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印发《泰安市市本级经济责任审计对象分类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为科学制定经济责任审计计划、实现审计全覆盖提供制度保障。
《办法》规定,市本级经济责任审计对象分为A、B、C三类。A类是指县、乡镇党政主要领导干部,掌握大量资金(资产、资源)、所属单位较多的重点部门、重点单位主要领导干部,以及掌握重要经济决策权、执行权、管理权和监督权等关键岗位主要领导干部。B类是指掌握资金总量较大、所属单位较少的党政工作部门、事业单位的主要领导干部;市级的中学、医院和科研单位主要领导干部;县级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主要领导干部;市管的县(市、区)公安机关主要领导干部;市管的各类开发区、景区党工委书记和管委会主任;市管国有企业的领导人员。C类是指资金总量较少、财政财务收支规模较小以及难以划入A、B类的其他部门和单位的主要领导干部;在县(市、区)直部门单位任正职的市管领导干部。
A类审计对象属于重点审计监督对象,实行任中审计与离任审计相结合。对任职5年以上的领导干部一般安排任中审计,离任时参照任中审计结果酌情安排审计。对B类审计对象原则上任期内审计1次。对C类审计对象实行经济责任审计和离任交接相结合。对一些机构较小、资金量较少、财政资金主要用于人员工资、日常运转经费的部门单位主要领导干部,以及距离上次审计不满1年或者任职时间不满1个完整财务年度部门单位的主要领导干部,试行离任交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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