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安全管理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和谐稳定,是保障人民群众住有所居、安居乐业的基础和前提,为切实维护公众利益,保障公共安全,2014年12月15日,泰安市发布《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房屋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明确界定了房屋安全责任人的主体责任,以及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管责任,要求各责任主体相互紧密配合,切实加强房屋安全管理工作。
责任更明确:产权人是房屋安全第一责任人
《意见》首先明确了房屋安全责任人的主体责任,房屋所有权人是房屋安全第一责任人。所有权人下落不明或房屋权属不清晰的,使用人为责任人;所有权人委托有关单位或个人对房屋进行管理的,除房屋租赁协议另有约定外,管理人为房屋安全责任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责任人为单位房屋安全责任人。
《意见》要求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及直属单位切实加强房屋安全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督促房屋安全责任人做好房屋的安全工作,并对教育、公安、民政、规划、交通、文广、卫生、体育、安监、房管等15个管理部门单位的房屋安全监督管理职责进行了具体划分,要求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
机制更健全:房屋安全齐抓共管合力而为
《意见》要求建立全市房屋安全管理工作联动机制、房屋安全定期检查制度和房屋安全应急管理机制。各行业主管部门在开展相关工作督促检查时,要同时查看房屋安全管理情况,各级房产管理部门要督促房屋安全责任人做好经常性的房屋安全检查和维护工作,发现有安全隐患的,房屋安全责任人要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各级房产管理部门要加快建立危旧房屋档案和房屋安全管理信息系统。各县(市、区)、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编制房屋安全应急抢险预案,建立房屋安全应急机制,定期组织应急处置培训和应急演练。
保障更完善:
房屋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即将建立
《意见》要求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将房屋安全管理工作纳入议事日程,促进工作开展。要抓好日常排查管理,及时组织责任单位或个人治理房屋安全隐患,切实保障公共安全。市里还将建立泰安市房屋安全管理工作协调工作机制,负责全市房屋安全管理工作的统筹协调。
有关部门和单位在办理宾馆、餐饮、网吧、幼儿园及社会办学等公众服务经营场所的有关行政许可时,应主动提醒经营单位或个人加强房屋安全管理,确保安全经营。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房屋使用人不按照房屋设计的结构和用途正确使用房屋的,均可向房屋安全管理责任部门举报。市房产管理部门将加强对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的监督管理,对出具虚假报告、作出错误鉴定结论或未将危险房屋鉴定结论及时通知责任人的,严肃追究法律责任,推动房屋安全鉴定工作依法合规开展。
马鑫 刘永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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