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泰山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下属事业单位泰安市泰山区个体私营企业协会办公室王侨华同志自2014年11月起至今未履行请假手续,无故旷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2号)《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四章第十五条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的,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王侨华的行为符合上述条件,我局决定解除其聘用合同,特此公告。如有异议,请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内与泰安市泰山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联系,或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泰安市泰山区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到期不提出异议视为自主放弃,所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由其本人承担。
公告期为2015年4月29日至2015年5月13日。
泰安市泰山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5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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