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仲裁委专家咨询委员会性质及职责。泰安仲裁委专家咨询委员会属于泰安仲裁委内设的专门委员会,为确保泰安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公正合理地处理仲裁案件,增强仲裁裁决的权威性、合理性,泰安仲裁委设立了专家咨询委员会,主要负责仲裁的重大疑难案件的法律咨询服务工作,对所咨询的案件提出专家鉴定意见,供仲裁庭审参考;对仲裁工作提出建议、意见;接受仲裁业务工作的咨询;对重大、疑难案件提供具体咨询意见;协助仲裁庭处理案件审理中的有关问题。专家咨询委员会成员从社会各界的专家、教授、学者中聘任,聘期与本会届期相同,随本会的换届而终止。
设立依据。国务院办公厅1995年7月28日颁布的《仲裁委员会章程示范文本》第10条规定:“仲裁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设立专家咨询机构,为仲裁委员会和仲裁员提供对疑难问题的咨询意见。专家咨询机构设负责人1人,由仲裁委员会副主任兼任。”这是仲裁机构在章程中进行规定及成立专家咨询委员会的依据。
设立的必要性。首先,保证仲裁质量,提高公信力,这也是设立的最主要原因。当事人之所以选择仲裁方式解决争议,除了仲裁的高效、保密等特点外,仲裁质量的高低至关重要,它是仲裁是否具有“公信力最可靠、最坚实的来源和保障”。仲裁庭遇到疑难的实体或程序问题,仅仅依靠仲裁员无法解决时,如果继续进行或者作出裁决,则会直接影响仲裁质量。因此,成立专家咨询委员会对重大疑难问题进行讨论,提供意见给仲裁庭,对仲裁机构来说成为保障仲裁质量的一种必要手段。其次,对同类案件共性问题提供咨询意见,可以避免类似案件不同的仲裁庭作出不同的裁决,保证法律的统一性,维护仲裁机构的声誉。最后,我国仲裁委员会的起步较晚,许多制度尚不完善,借助专家的“外脑”和智慧,为仲裁的发展提出建设性意见,有利于仲裁机构的发展。
咨询的保密性及作用价值。专家应该对咨询过程中获得的具体案件的相关信息进行保密,不得向其他人透露。对于咨询意见,仲裁庭、专家咨询委员会、仲裁机构也不得向外界透露。专家咨询委员会的会议纪要或咨询意见,任何人不得公开引用。专家咨询委员会的专家意见对仲裁庭不具有约束力,它对仲裁庭作出裁决只起参考作用,是否采纳,由仲裁庭自主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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