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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车上路别儿戏

来源:华商报 2018-04-20 02:57   https://www.yybnet.net/

民警对涉嫌毒驾的当事人贺某进行询问

关键词·无证驾驶

女子无证驾车上高速

连续引发两起事故

华商报讯(记者 袁小锋)一名党姓女子在没有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独自一人驾车从延安准备前往西安,原本想着高速路上没有交警,打算侥幸开车到西安。没想到却连续引发两起事故。目前,党某已经被警方行政拘留10天并处罚款。

据悉,4月11日8时20分,铜川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公路交警大队玉华中队接路政玉华宫中队报警称:玉华宫路政中队巡查三班巡查发现延西高速公路(G65W)花石崖隧道705KM+700M西安方向发生两车追尾事故,目前占用第一第二车道,请求出警。”接警后玉华中队民警李耀辉、陈鑫迅速出动,及时到达现场勘察施救。

经调查得知,党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独自一人驾车从延安准备前往西安,7时40分行至延西高速公路(G65W)西安方向花石崖隧道705KM+700M处时发生单方交通事故,占用一车道。发生交通事故后,党某未及时按规定在事故车辆后方150米以外设置警示标志,引发二次交通事故。所幸两起事故均未造成人员伤亡。党某本想着高速上没有交警就可以侥幸开到西安,万万没想到却连续引发两起车祸事故,自己也面临法律的制裁。

依据《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九十三条相关规定:“未取得杋动车驾驶证,驾驶摩托车的处500元罚款,驾驶营运载客汽车的处2000元罚款,驾驶其他机动车的处1500罚款。有第(一)、(二)、(三)项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县级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经报大队法制部门审核并报上级公安机关审批后对其作出处1500元罚款,并处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

关键词·毒驾

吸毒后驾车 被处罚款并注销驾照

华商报讯(记者 郭强 通讯员 石磊)4月14日,面对层层抵赖的嫌疑人,铜川交警与派出所联合办案,在大量证据面前,贺某最终承认了其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事实。

据铜川市公安局张勇介绍,4月14日交警支队第一大队收到一起由铜川市公安局王益分局七一路派出所移交的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上路的案件。接到案件后,他们立即前往铜川市公安局王益分局七一路派出所,联合派出所民警办理该案件。

“在派出所,民警对涉嫌毒驾的当事人贺某进行了询问,并提取了其体内尿样进行检测。经检测,贺某体内尿样呈阳性。”该民警说,这表明其注射、吸食了毒品或服用了国家管制性精神药品、麻醉药品。

见此结果,贺某拒不承认其驾驶了车辆。面对“耍无赖”的贺某,他们调取了当日贺某涉嫌毒驾车辆的行驶轨迹,通过交通监控摄像探头清楚地拍摄到贺某当日5时许在铜川市高楼河路段驾驶车辆的信息,贺某最终承认了其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事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及公安部《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铜川交警支队第一大队对贺某处以罚款200元,注销其机动车驾驶证并三年内不得申报领取机动车驾驶执照的处罚。

关键词·无证驾驶 酒驾

铜川俩90后男子无证酒驾

被罚款+拘留

华商报讯(记者 袁小锋)近日,两名90后青年心存侥幸饮酒后无证驾驶车辆在新区道路上行驶,被铜川交警三大队酒驾夜查小分队民警查获。

4月10日晚10时42分,铜川交警三大队酒驾夜查小分队民警在新区华原大道与长丰路什字夜查时,当对一辆陕BEJ222小型普通客车轿车检查时,对驾驶员李某某进行酒精测试仪测试,测试血液酒精浓度21mg/100ml。其涉嫌饮酒后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

民警随后扣留了其驾驶车辆,并将其口头传唤到大队办案中心进行询问查证。

当晚11时10分,大队酒驾夜查小分队民警又在新区华原大道与长丰路什字夜查时,当对一辆陕BM9000号小型轿车检查时,对驾驶员刘某进行酒精测试仪测试,测试血液酒精浓度22mg/100ml。其涉嫌饮酒后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未经检验机动车上路行驶,后民警扣留了其驾驶车辆,并将其口头传唤到大队办案中心进行询问查证。

经查,李某某(男,27岁、铜川市耀州区关庄镇墓拗村人),当晚与朋友在新区学府城烧烤店吃饭,喝了两瓶啤酒,后无证驾驶车辆上路行驶,被民警查获,其对自己饮酒后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刘某(男,22岁、铜川市王益区黄堡镇李家沟村人),当晚与朋友在新区裕丰园一烧烤店吃饭,喝了一瓶啤酒,后无证驾驶未经检验车辆上路行驶,被民警查获,其对自己饮酒后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未经检验机动车上路行驶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依据《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九十条及第九十三条相关规定,铜川交警三大队于2017年4月13日报请上级公安机关批准,依法对李某某处罚款2500元,并处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

依据《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八十八条、第九十条和第九十三条相关规定,依法对刘某处罚款2700元,并处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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