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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者死亡 被撞者损失无人偿还?

来源:大江晚报 2014-06-26 20:43   https://www.yybnet.net/

丈夫遭遇横祸,可是赔偿款至今没有着落,这让市民陈女士伤心之余也难以理解。6月18日陈女士带着相关材料前往本报寻求帮助。

记者了解到,2010年4月,肇事者夏某无证驾驶无牌照二轮摩托车,撞到同向路边行人江某,造成夏某和江某二人当场死亡。南陵县交警队对事故做出认定书认定夏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而后江某的妻子陈某以夏某的继承人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应受法律保护,夏某驾驶摩托车发生事故,致江某死亡,造成经济损失和精神赔偿,原告请求赔偿于法有据,应当予以支持,因夏某本人也在本起事故中死亡,故其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应由二被告在其继承夏某遗产范围内承担,本事故中造成的损失包括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失费等共计人民币约15万余元。

“可是两位被告至今没有给过一分钱赔偿。”陈女士告诉记者,法院判决后,陈女士曾多次上门讨要赔偿款均无果,现在两位被告去向不明,仅留下农村老房一幢。2011年法院下达了中止执行的裁定书,内容为二被执行人继承的遗产仅农村住宅一幢,该住宅暂时无法变现且二被执行人去向不明,因此中止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对此,记者咨询了芜湖市银佳律师事务所的沈曙光律师。沈律师表示,这种情况对陈女士而言不是很乐观,因为被执行人以后主动履行赔偿责任的可能性不大。农村集体土地特别是宅基地上的房子,通常情况下法院没有办法将其纳入到强制执行或是拍卖的程序,因为进入不了市场流通的环节,无法通过公开竞价的方式卖掉。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被继承人存有遗产的,其继承人应当在其继承的遗产范围内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如果说肇事者的配偶和子女继承了肇事者的财产,陈某也需要拿出有说服力的证据,往往这也面临着举证难。目前建议陈女士等待,一旦肇事者名下的这幢农村住宅被征收,有相关补偿款的话可以用来支付赔偿款。”沈律师说道。

记者 俞红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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