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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作虚假网站 百度网络推广两对夫妻合谋诈骗被判刑

来源:大江晚报 2015-04-22 20:52   https://www.yybnet.net/

本报讯 李某某、黄某两人冒用其他公司的名义,找人制作虚假网站,然后再设法进行网络推广,扩大假网站的知名度,进而实施诈骗。其间,两人的妻子均参与其中。近日,南陵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诈骗案,这两对夫妻均被判刑。

2013年三四月份以来,李某某伙同黄某冒用天津两家公司的名义,由黄某联系某软件开发公司制作上述两公司的虚假网站,并在百度进行网络推广,使该假网站在百度搜索中排名靠前,增强假网站的知名度。

秦某、杨某某等被害人因生产经营需要购买焊材,通过网络搜索出李某某、黄某制作的虚假网站,通过二人在网站上留有的电话号码与二人联系购买焊材。二人在骗取被害人信任后,提供事先准备好的银行卡卡号,要求被害人将购货款汇入该卡,待被害人将购货款汇入该卡后,二人随即通过网银将货款转存至另外一张同样用于诈骗的银行卡内。

李某某、黄某二人诈骗得手后,即驾车载岳某(李某某之妻)及苏某(黄某之妻)到银行的ATM机取现。同时,李某某、黄某还指使岳某及苏某在取现时戴口罩、着厚外套,以防止被他人认出。

岳某及苏某明知所取钱款是诈骗所得,仍听从李某某和黄某的指使。款项取现后,李某某和黄某即将诈骗所得平分。李某某、岳某等人共实施诈骗27起,骗得他人现金183068元。案发后,李某某、岳某在侦查机关退出大部分赃款。

2014年10月10日,李某某、岳某主动至南陵县公安局投案。同年8月1日,南陵县人民法院对同案犯黄某、苏某以诈骗罪作出一审判决,依法判处黄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60000元;判处苏某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岳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互联网建立虚假网站,以销售焊材为手段伙同他人共同诈骗公私财物,行为构成诈骗罪,属共同犯罪,且数额巨大。根据两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及社会危害性等,依法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40000元;判处岳某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0元。

记者 饶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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