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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高院发布行政诉讼典型案例(一)

来源:安徽日报农村版 2018-09-04 11:53   https://www.yybnet.net/

日前,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了一批行政诉讼典型案例,涉及房屋征收补偿、土地征收补偿、行政登记、工伤认定、行政行为侵权、行政单位不履行法定职责等方面,并对案件的典型意义进行了剖析。本报从中选取部分案例,供读者参考。 ——编者

刘某诉禹会区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

直接补偿免诉累

基本案情

2015年12月,蚌埠市禹会区政府发布房屋征收公告,对张公山公园北门周边区域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刘某建筑面积为60.16㎡、设计用途为商业的房屋位于该范围内。因刘某与房屋征收部门未达成补偿协议,禹会区政府遂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补偿决定的主要内容为:若选择货币补偿,被征收人应得房屋价值补偿金、装修附属物补偿费、搬迁费、停业损失费、货币补偿补助费合计693170元;若选择产权调换,被征收人应安置的房屋建筑面积不低于60.16㎡,与原被征收房屋有效面积相等的部分,被征收人应交房屋产权调换差价款 168273元……刘某不服该补偿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

蚌埠市中院经审理驳回刘某的诉讼请求。刘某不服,提起上诉。

在安徽省高院审理过程中,刘某申请对涉案房屋进行重新评估,禹会区政府表示同意。同时,双方当事人均同意以重新评估的结果作为确定补偿数额的依据。二审法院遂依法委托评估机构作出了房地产司法鉴定估价报告,并据此直接对涉案房屋征收补偿争议依法予以裁判,判决禹会区政府向刘某支付房屋补偿费、附属物补偿费、停产停业损失费、搬迁费、货币补偿补助费合计863849.06元。

法院点评

行政审判解决争议的关键在于,最大限度地将处于争议状态的法律关系妥善地、迅速地予以终局性的确定,防止反复争诉不休。本案中,法院综合刘某的诉讼目的、双方当事人的意愿、涉案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规定等,对征收补偿争议直接依法予以裁判,改变了之前判决撤销补偿决定并重新作出补偿决定的传统裁判模式,避免了循环诉讼,有利于及时确定被征收人应当获得的补偿。

曹某某诉祁集镇政府变更征地补偿协议案:

因公共利益,行政协议可变更

基本案情

2013年原告曹某某房屋被征迁,淮南市潘集区祁集镇政府与其签订了征收补偿安置协议。该协议认定曹某某户符合安置条件的人口数为4人,即曹某某及其儿子、媳妇、女儿。祁集镇政府按照协议约定,以每人每月200元标准向曹某某户4人一次性支付了18个月过渡费。自2015年2月起,祁集镇政府则按照每人每月400元标准向曹某某户4人支付过渡费。2016年2月,祁集镇政府停止支付曹某某户过渡费。曹某某向祁集镇政府反映。 同年11月,祁集镇政府作出答复,认定曹某某户符合安置条件的人口应为曹某某和其女2人,因曹某某儿子夫妇在村内另有房屋,并不在征收范围内,故不属于安置补偿对象,原协议中认定曹某某户安置人口4人有误,该户实际符合条件的安置人口应为2人。曹某某不服该答复,遂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祁集镇政府继续履行原协议,给付拖欠的过渡费。

裁判结果

田家庵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曹某某儿子夫妇不应纳入到原告户征收补偿安置人口范围。被告据此单方变更协议内容,将原协议中曹某某户补偿安置人口4人变更为2人,系对公共利益的维护,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要求被告继续履行协议,给付拖欠的过渡费的理由不能成立。据此,判决驳回原告曹某某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各方均未上诉。

法院点评

行政协议是政府职能转变的重要体现,一般情况下,基于诚实信用、平等自愿原则,协议一经签订,各方须严格遵守。但因行政协议具有行政性、协议性双重属性,行政机关可因公共利益需要或者其他法定理由,单方变更行政协议。根据这一原则,法院严格审查了行政机关的变更行为是否确属因公共利益需要或其他法定事由,维护了公共利益,同时不过分强调行政协议中行政机关的优益权,具有一定的典型意义。

秦某某诉南陵县市场监管局工商行政登记案:

“被股东”登记应撤销

基本案情

2014年3月,汪某某将秦某某的身份证明等材料交由他人代为办理公司注册,秦某某被登记为该公司股东之一。秦某某发现后,要求南陵县市场监管局撤销该登记行为未果,遂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将其登记为公司股东的工商登记行为。另,秦某某以其身份信息被他人冒用为由向公安机关报案,南陵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出具证明称,汪某某利用秦某某等三人身份证复印件并在该三人不在场的情况下通过代理人注册了公司。股东签名均不是本人签名,也不是授权签名。注册股东没有实际进行出资、参与经营活动及分红,该公司的一切行为与注册股东无关。

裁判结果

南陵县法院审理认为,汪某某应对提供虚假材料进行公司登记注册行为负相应的法律责任。南陵县市场监管局作为主管公司登记注册的行政机关,对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导致登记错误的,可以在诉讼中依法予以更正,拒不更正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判决撤销登记行为。遂判决撤销该登记行为。

南陵县市场监管局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芜湖市中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点评

现实生活中,个人身份因各种原因被他人冒用、盗用的现象时有发生,如“被结婚”、“被股东”等,不仅给社会管理秩序造成一定的混乱,也给被冒用、盗用者的生产、生活带来不小的麻烦。完全杜绝此种现象发生在当下,并不现实。但是在利害关系人发现被冒用、盗用后,要求有权主管部门纠正先前作出的行政行为时,行政管理部门应依法自行纠错,而不能认为自己已尽审查义务,就听之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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