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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干流芜湖段及重要支流全面禁捕以来 芜湖市首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判决

来源:大江晚报 2020-08-26 00:41   https://www.yybnet.net/

朱某火指认作案工具

本报讯 今年是长江干流芜湖段及其重要支流十年禁渔期的关键一年。8月25日,记者从南陵县法院获悉,为积极营造生态环境保护氛围,震慑非法捕捞违法犯罪行为,南陵县法院于日前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案件,该案为2020年7月1日长江干流芜湖段及其重要支流全面禁捕以来,芜湖市法院审理判决的第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朱某火是南陵县弋江镇农民。2020年7月17日23时许,朱某火携带电瓶、电捕竿等电鱼工具,前往南陵县弋江镇青弋江透水坝区域电鱼,被联合执法大队当场查获,没收非法捕捞工具,缴获渔获物0.435公斤。被告人朱某火归案后,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南陵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朱某火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禁渔区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其行为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综合被告人犯罪事实、坦白、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法庭当庭作出判决:被告人朱某火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作案工具电鱼机等被依法没收。被告人朱某火当庭表示认罪服判。

承办法官表示: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的规定,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是指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行为。按照此规定,该罪的表现形式主要是以下三种:一是在禁渔区捕捞水产品;二是在禁渔期捕捞水产品;三是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

长江十年禁渔旨在修复长江生态,是保护长江生态环境的重大决策。芜湖法院发挥新时代环境资源审判职能,以“零容忍”的态度重拳打击非法捕捞、非法买卖等违法犯罪行为,切实保护好长江水域生态环境。

图片由南陵县法院提供。

记者 顾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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