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于2011年12月1 5日受理了徽商银行芜湖景春支行申请执行宗俊、孙彩霞、戴忠保、张业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委托拍卖了被执行人宗俊所有的位于芜湖市青山园小区9幢108、208室商业用房,但经三次拍卖均未能成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的上述财产以第三次拍卖的保留价进行变卖,现将有关变卖事项公告如下:
一、变卖财产:芜湖市青山园小区9幢108、208室商业用房的产权,面积155.50 m2。
二、变卖价格:人民币218万元。
三、变卖期限:自本公告公布之日起六日内。
四、应买方式:应买人向我院执行局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中应载明“愿意以2012年8月7日(2012)镜执字第109号变卖财产公告中所确定的价格和方式购买变卖财产”,同时申请中必须明确应买人的联系方式。
五、支付价款期限:应买人应当在执行法院通知缴款之日起七日内将价款汇入本院开户银行账户内,逾期视为放弃应买。
六、多人应买时的处理:多人应买时,以执行法院收到书面申请的时间先后确定应买顺序,执行法院同日收到多份应买申请的,以抽签方式确定应买顺序;应买人未在执行法院通知缴款期限内足额缴款的,后一顺序的应买申请人顺位递升。
联系人:应后选
联系电话:0553-2212591
特此公告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2012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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