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区各有关企业:
根据《安徽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职工个人无须缴纳地方水利建设基金。2011年1月1日以后职工个人已缴的地方水利建设基金(不含所属期为2010及以前年度的费款),应由企业如数退还职工本人,并抵缴企业2012年度应缴纳的地方水利建设基金。为切实维护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现将企业抵缴水利建设基金并据实退还职工个人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2年7月份起,企业可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抵缴职工个人实际缴纳入库的水利建设基金(费款所属期自2011年1月份起),须填写的《企业抵缴水利建设基金申请表》可向主管地税机关索取,或在芜湖市地方税务局网站(http://www.ahwh-l-tax.gov.cn)自行下载。
二、企业可根据主管地税机关审核确认的抵缴金额,在申报2012年度应缴纳的单位水利建设基金中抵缴,申报资料中应据实填列应缴金额、抵缴金额、实缴金额等信息。
三、企业实际抵缴费款后须严格履行退还承诺,应根据实际情况将所抵缴的费款,及时、足额地退还至职工个人。
四、凡是有上述应抵缴费款的企业,应及时与主管地税机关取得联系,尽快办理相关抵缴及退还业务。
特此通告
芜湖市地方税务局
2012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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