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健身、美容的需求越来越高,因此在城市的大街小巷出现了许多形形色色的健身房、美容院。为了方便实惠,人们选择了各种各样的会员卡和消费券。然而,这种卡券式消费中的一些不合理条款常常受骗,特别是办卡容易退卡难,转卡得缴纳高额转卡费的问题,已成为健身、美容等服务行业的潜规则。
“最终解释权”归谁?商家无权!
中秋将至,月饼券和一些礼品券开始大行其道,伴随而来的是各种券附带的种种“霸王条款”,诸如“本公司拥有最终解释权”“本券过期作废”等。
日前,市民薛小姐向记者反映她使用一酒店赠送的“现金券”的尴尬经历——一个月前,她到市内一酒店聚餐,买单时,酒店赠送她3张50元的现金券。服务员告诉她,这张券在下次使用时可以当现金使用。
一个多星期后,薛小姐带着这张150元的现金券再次来到该酒店吃饭。买单时,她向服务员出示了现金券,服务员却表示现金劵只能用一张50。过了几天,她又带朋友到该酒店吃饭,结算时又遭到服务员的拒绝:理由是薛小姐没有消费指定的菜式,所以不能使用。薛小姐一看指定菜式,每个菜式都要一百多元!薛小姐想理论,但现金券背后的“最终解释权归本酒店”字样,又让她很无奈。 “拿着卡券去买东西,却被到处限制,即使买了想买的东西,也总觉得心里有个疙瘩。”
市消协工作人员表示,市民在购买消费卡券时就等同于商家签订了一纸“你情我愿”合同,对于“转卡退卡收取相应手续费”、“消费卡无法多退少补”等条款,都是“商家说了算”,但是商家有义务事先告知消费者,使消费者明白卡券的相关规定,否则就是不合理的。商家所谓的“最终解释权”,是没有这种法律效力,也没有这个权力。
想转健身卡?先交转卡费!
“不好意思,您得交200元的转卡费才行。”小李去年在某健身俱乐部办了一张年卡,去锻炼了几次后由于工作调动,这样健身卡就没 法用了,她打算把自己的健身卡转给其他人使用,却被健身俱乐部告知需要支付200元的“转卡费”。
小李告诉记者,她这张卡是趁俱乐部做优惠活动打折时候办理的,开卡至今她只使用了2个月,还有将近一年的使用期,“办卡的时候花了2000元,就这么放在手里太浪费了!”小李打算把它转让给自己的同事。“商量价格的时候,她问我还需不需要办什么手续,我就给健身顾问打了电话,才知道还有‘转卡费\’这回事。”
所谓的转卡费就是手续费。那么究竟健身俱乐部为小李她们办了什么“复杂”的手续,竟要收200元呢?“就是拿了个新的协议,让新的持卡人签了个字,留了个联系方式,更改了下客户资料。”小李说,这个“转卡”手续根本就没有什么成本,收费也太高了!小李同时也提出了自己的疑问:“转让一个卡要交纳10%的手续费,这种收费有依据吗?”
市消协工作人员表示,健身卡类似于消费卡或消费券,不应定人使用,消费者之间互相转让,商家不应收取费用。消费者与健身俱乐部之间构成的是服务合同关系。健身会所收取转让费,对消费者转让会员卡的权利设置限制,是典型的“霸王条款”,已经侵害了消费者的正当权益。
霸王条款之娱乐篇 在娱乐场所被“娱乐”
KTV、咖啡店、酒吧包厢等拟定“最低消费”、不允许消费者自带食物、酒水等制度已成为娱乐业界普遍的现象,这些霸王条款限制了消费者的自主消费,让消费者在娱乐场所被“娱乐”。
KTV里谢绝自带酒水
上个星期六,苏女士在凤凰美食街附近一KTV唱歌,订了300元的包厢,也在里面买了果盘和酒水,后因KTV里的食品偏贵,为了省钱,苏女士的朋友便到外面的小店购买了酒水和爆米花,带到KTV里饮用。“刚搬到大厅,我朋友便被拦住,后来进了包厢,有工作人员跟来,不准我们带酒水进来。”
苏女士认为,她已经在KTV里消费了,为何不能自己带酒水进来?这样的做法太让人无语。近日,记者暗访了市区一些大型KTV,大部分KTV都在醒目位置粘贴了“谢绝自带酒水、食品”等提示,而个别没有粘贴的KTV,细问前台同样不能自带。5家KTV对自带酒水的处理都大致相同。如果商家发现消费者存在自带酒水的情况,会停止消费者所开包厢的使用权利。
记者了解到,现在大多数消费者都明白禁带酒水、设置最低消费、强制消费等不合法不合理,但部分娱乐场所偏偏不理这些,总是念念不忘所谓的“行规”,就连一些广受好评、大众化消费的KTV也不例外。比如:一到过节就“应景”涨价、设包房最低消费,有的商家甚至还规定在过节时不能使用优惠卡等等。
市消协的工作人员表示,KTV“谢绝自带酒水、食品”的规定,属于霸王条款。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任何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做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因此KTV禁止消费者自带酒水、食品,不仅剥夺了消费者娱乐时的需求,也属变相强制消费者购买KTV出售的酒水、食品,限制了消费自由。
喝酒不准打包
市民许先生来到芜湖市中山北路一家娱乐场所,日前。花费 400 元点了一瓶酒,当时并没有喝完,就准备把酒带走。但是服务员却表示:根据他规定,酒没喝完不能带走,只能寄存在娱乐场所内。下次来可取出来继续喝。许先生认为该规定并不合理:买的酒,为什么不能带走?下次如果不来了不是买酒的钱白花了?
记者了解到芜湖有不少娱乐场所都有该规定。甚至有的娱乐场所还安装了类似超市防窃的设备。一旦顾客把酒水带出去,设备会立刻报警,工作人员也会跟上来,要求顾客将酒水寄存。消费者质疑:商家动用这样的规则和手段,不过就是想“套取”顾客的二次消费。
娱乐领域其他“霸王条款”
1.吃饭被强收开瓶费
2.酒水寄存有期限。
3.包间设最低消费。
市消协提醒:商家设置最低消费,或者禁止自带酒水等行为,其目的就是为了增加利润。服务行业的商家以“没有最低消费要求,顾客消费金额若不够成本会亏本”等为借口,强迫消费者多消费、多花钱,属强制消费行为和霸王条款,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
霸王条款之旅游篇 游客“伤不起”
“两节”即将到来,许多市民打算报团出游度假。每年节后,货不对板、强迫加项目消费、不能成团等旅游纠纷屡有发生。实际上,部分纠纷的源头,早已暗藏在消费者与旅行社签订的旅游合同,霸王条款让消费者维权相当被动。
意外事故保险公司拒赔
市民张先生曾经参加过一个国内游,可是没想到在旅游过程中却发生了意外事故,虽然保险公司赔付了部分费用,但是远远不够,找到旅行社要求赔偿,旅行社却以合同中约定“以保险公司赔偿金额为限,旅行社不承担保险公司赔偿的保险金额以外的费用”为由,拒绝了赔偿要求。
对此市消协工作人员表示,意外事故有可能是乙方原因造成的,也可能是甲方原因造成的。《消保法》中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做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而旅行社的这个条款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侵害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获得赔偿的权利,属于霸王条款。
组团人数不够取消行程
市民赵先生提前一个月就与旅行社签订了国内游合同,但是没想到临近出游时,旅行社却告知因为不够成团人数,这个团取消了。尽管全额退还了费用,但却打乱了赵先生的整个计划。旅行社表示,这是属于不可抗力因素,因此只退费不赔偿。
不过,法律人士认为,对由于是旅行社组团人数不够的原因而取消的团队计划,旅行社应承担违约责任。该合同格式侵害了消费者的获得赔偿的权利。
旅游领域其他“霸王条款”
1、在不减少景点的前提下,旅行社保留对行程进行调整的权利。
2.、出现自然间补交房差。
3、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行程变更、延误所产生的费用由客人自理。
市消协提醒:消费者应在签订《旅游合同》时,多花心思,细看合同条款,发现有明显侵害自身合同权益的条款,应当场提出异议,并与旅行社协商修改或增加备注异议内容。万一签订欠公平合同,事后出现纠纷,消费者就只有吃哑巴亏了,尤其是修改行程、增加项目的情况要特别留意。其次,消费者收集和保留宣传资料、合同、行程表、各种费用发票或收据等相关证据,以备维权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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