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游世界:时下商业欺诈手段花样百出防不胜防,无良商家坑害消费者的行为时有发生。只有消费者拿起法律武器,加大商家的欺诈成本,才会让不法商家有所收敛。在维权时,发票是唯一法定认可的消费凭证,消费者一定要养成索要发票的习惯,以备不时之需,否则吃亏上当却维权无门。消费者的权益不能等到3·15才来维护,消协作为市场公平秩序的维护者,管理要呈常态化,从快从严出手,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对不法商贩形成高压态势,以规范市场秩序,还群众一个风清气正的社会环境,让群众感到维权每天都是3·15。
zdq6183149:随着法律的逐渐完备,消费者维护自己权益的方式已经越来越完善。如果在消费过程中,自己的某种权益受到了侵犯或遭遇不公正待遇,消费者不仅可以向消费者协会、工商管理部门反映、申诉来解决问题,还可以自己与厂家、商家对话,协商寻找解决问题的办法,再者也可以向广大的新闻媒体呼吁寻求社会支持从而维护自己的利益。如果以上途径都不行的话,通过法律手段也不失是消费者保护自己权益的好办法。因此,我们说,消费者维权的方式有多种多样,消费者的权利无时无刻都需要得到保护,保护消费者权益不一定非要等到“3·15”。
风雨兼程:现实生活中,恼人的消费纠纷几乎无时不在、无处不在。作为消费者,快乐消费应该是共同的心愿,因为谁都不希望踏上劳神费力的维权之路。然而,面对不良商家和隐藏的越来越巧妙的消费陷阱,并不是每个消费者都练就了能辨真伪的火眼金睛,落入“陷阱”自然也就在所难免。因此,在倡导理性消费、依法维权的同时,卫生、质监、工商等有关部门应该忠实履职,强化市场监管,从源头减少或杜绝有可能产生的消费纠纷,为消费者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
wuhufansir:每到“3·15”,与各类打假活动同时火爆的,就是告诉消费者如何当辨假识假的专家这一类型的传经送宝。这看似为消费者负责,其实,是将辨假识假及至打假的重任,变相地转嫁到消费者的身上。事实上,越是对消费者负责的社会,越是会减轻消费者的辨假识假及至打假的负担。发达国家的消费者被称为“傻瓜”型消费者,原因就在于,他们根本不必自己操心商品的使用——说明书中,会介绍得清清楚楚明明白白;他们更不必担心商品的质量,因为,无孔不入而且是极其狠毒的法律,会让制假贩假者血本无归甚至面临牢狱之灾。厂家与商家的惶恐不安,换来的,必然是消费者的高枕无忧。
落花之舞:近年来“店大欺客”的事件并不罕见。一些崇尚高端品牌的消费者往往在所购商品发现问题后的维权中,被商家漠视、搪塞最终“花钱买罪受”,甚至出现了“老牛拉奔驰、大锤砸宝马”这样极端的场景。究其原因,主要还是我国现行法律制定的过于宽松,处罚手段欠缺乏力。即便是一些最终落实的惩处也因为涉及金额过小,而不能起到刺激这些经济体量庞大商家的自省作用。这种不利于我的现状甚至养成某些境外品牌轻视中国消费者正当权益,成为其拒绝我们合理诉求有恃无恐的处事风格。所以当务之急,必须效仿国际先例,利用经济手段严格设立保护广大消费者的法律红线,以执法的公正确保买卖的公平。
东府海棠:生活中我们并不缺乏完善的规章制度,也不缺少相应的监管机构。但是,遗憾的是现实中存在于食品安全领域的丑闻却依然层出不穷,究其原因,主要还是我们的卫生监管机构在平时的执法上还仍旧习惯套用以往的“民不举官不究”的办事定式,总是被动地“坐着看”而不能主动的“下去办”。而此种“睁一眼闭一眼”办公室中的监管,往往变相的成为纵容无良奸商肆意妄为的温床。在大家连“吃”都要谨小慎微的今天,如果相关部门还在做“花拳绣腿”的表面文章,不能把法律的“板子”狠狠地打在奸商的屁股上,那么3·15的热闹也只能成为一年一现的“盛景”。
日出之初:近些年的一些报道中,遗憾的出现了部分消费者“闹”着维权、冲动维权,最终因触犯法律,招致惩处的实例。更有甚者,个别消费者还别出心裁地钻当事商家想息事宁人的空子,恶意的在所谓的维权中无理取闹甚至无事生非,目的只是借机绑架大众对“弱者”的同情,利用媒体报道所带给商家的压力,“狮子大开口”强行索取赔偿谋取不当得利。所以,不论对商家还是消费者,维权既要自重更要依法,否则只能害人害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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