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向陈宏)投保人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能否由他人代为签名?近日,一起由他人代为签名的保险合同成为理赔纠纷的争议焦点。法院提醒,签订保险合同必须慎重签名。
去年10月25日,市民何某驾车在芜湖造船厂东大门附近与李某的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相应部位受损。在交警协调下,何某愿意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并支付李某维修费450元。何某自己修车也花费了2800元维修费,在市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险,事发后便拨打了报险电话。但保险公司拒绝理赔,何某遂一纸诉状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保险公司辩称,保险合同依法成立,且特别约定了驾驶证过期作为免责事由。本案事故发生时,何某的驾驶证已超过有效使用期限,保险公司不应理赔。而何某认为保险公司提供的约定免责事由的保单材料当中,投保人声明一栏中的签名并非其本人所写,而是由他人伪造,遂要求对该签名进行笔迹鉴定。
法官查阅了案卷,发现何某申请鉴定的签名与其诉状等其他材料中的签名的确有较大差异,很有可能并非本人所签。经调解,原告自愿放弃鉴定,被告也表示愿意承担大部分保险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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