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当前芜湖房屋租赁市场呈现活跃趋势,双方在签订租赁合同的时候,如果只考虑租金、租期以及区域位置,忽略房屋内配套设施的质量和使用情况,往往容易留下了安全隐患。近日镜湖区法院受理的两起房屋租赁引起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害赔偿案件,便给相关各方带来警示。
案例一: 2013年1月,怀有身孕的张某和丈夫在租住的房屋内因一氧化碳中毒死亡,事发的时候张某夫妇正在使用燃气热水器。事后,死者张某夫妇的法定继承人,分别将出租人裴某、热水器生产厂家某公司告上法庭,共要求赔偿100多万元。
案例二:出租人马某出租的房屋内一家电突然起火,引发了火灾,造成财产损失近10万元。出租人认为引起火灾的原因是电器质量造成,电器销售商应承担责任,同时小区物业公司在发生火灾时没有及时履行扑救义务,刘某作为房屋承租人在电器起火时也没有履行抢救义务,也应当承担责任。由于该事故涉及到销售商、承租人侵权和物业公司违约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故马某分别将三者告上法庭,请求赔偿财产损失。
针对上述事件,办案法官特别提醒市民,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前,房东要对提供使用的家电质量予以保证,并积极做好设备的日常维护、维修。出租人应当告知承租人要正确使用家电,房客在使用家电的时候也要注意方式方法。作为销售商要对自己销售的产品质量负责。小区物业公司应当履行自身职责,保障本小区内安全,以免造成类似的悲剧发生。
柴丽丽 桂佳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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