镜湖区境内各企业、有关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
根据国务院令第488号《残疾人就业条例》和安徽省人民政府第165号令、芜湖市人民政府第10号令,经镜湖区人民政府授权,我们于2013年3月份开展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统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计范围:凡是镜湖区税收征管范围内的2012年12月31日前正常经营的企业,以及区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都要依法填报《安徽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表》和《安徽省用人单位从业残疾职工名册》。
二、统计资料和上报时间:各用人单位可直接到镜湖区残疾人联合会领取有关统计表格,填报2012年末用工人数和残疾人就业人数。安排了残疾人就业的单位,还应将从业残疾职工的残疾证(二代证)原件和复印件(原件审查后退回),与残疾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工期需一年以上),在岗残疾职工银行工资表及工资卡,单位为残疾职工购买的养老、医疗、失业等基本社会保险的证明材料,于2013年6月10日前一并上报到镜湖区残疾人联合会。
三、几点说明:1、残疾职工工期不足一年的,单位未给其购买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的,工资低于本地在岗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均不核定为在岗就业残疾职工。2、用人单位所报的用工人数与2011年末上报人数出入较大的,需提供2012年度单位劳动工资年报表对照。否则,依据两年度用工人数最高核定。3、对不按规定期限上报统计材料、拒报统计资料以及瞒报、漏报用工人数的单位,根据《安徽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一律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依据2011年度和2012年度两年用工最高统计数,核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4、用人单位对核定缴纳的残保金额如有疑问的,可在收到残保金缴款通知书30日内到镜湖区残疾人联合会复核。
希望各用人单位本着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崇尚积德、共建和谐的精神,配合并做好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
特此通知
联系地址:长江中路51号(镜湖区社会事务服务中心一楼)
联系电话:3861041
联系人:王女士
芜湖市镜湖区残疾人联合会
2013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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