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曾先后在芜湖市财政局、芜湖市招标采购中心(市招标办)等部门任领导职位的陈某某,因犯受贿罪被镜湖区法院一审判处十一年六个月的有期徒刑。陈某某不服判决,并上诉。昨天上午,该案二审在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被告人陈某某,1963年7月出生。2002年8月任芜湖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科副科长(同市招标办合署办公);2003年10月至2008年4月在芜湖市招标办工作,先后任招标室主任、招标办代理处主任;2008年4月至案发在芜湖市财政局工作,先后任产权科副科长、经济建设科副科长。2012年9月,经芜湖市人民检察院决定,陈某某被芜湖市公安局弋江分局执行逮捕。
该案在镜湖区法院一审期间,公诉机关指控,陈某某利用职务之便,自2003年7月至2012年端午节前夕,先后18次收受他人的财物,共计价值1187500元;对此,陈某某当庭辩解,但并未得到该法院的采纳。
镜湖区法院一审认为,陈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贿赂现金1059500元,购物卡55000元、价值3000余元摄像机,共计受贿价值人民币1117500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成立,遂依法判决被告人陈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赃款予以追缴。
一审判决结果出来后,陈某某不服并提起上诉。昨天上午,该案在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庭审现场旁听人员众多。
公诉方称,陈某某受贿案证据确凿,请二审法院维持原判;陈某某否认公诉方的指控,称自己仅受贿58000余元的财物,且在案发时有自首情节,请求二审法院从轻判决。庭审结束,审判长宣布该案将择日宣判。 记者 饶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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