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赵双华 实习生 李青)一位消费者在芜湖市一购物中心消费后,选择从安全通道步行下楼,不慎摔伤,由此引发医疗费纠纷。市消费者维权中心在处理该起投诉时认为,商家标注的安全通道本身存在安全隐患,应对摔伤的消费者给予赔偿。
8月22日,一名消费者通过12315热线向市工商局消费者维权中心反映,在市中心某购物商场内的一餐饮店消费后,因未找到电梯,从商场安全通道步行下楼,可安全通道无照明,光线昏暗,消费者不慎摔倒,导致脚骨骨折,花去医药费700元。该餐饮店及商场物业互相推卸责任,不愿赔偿损失。北京路工商所对此起申诉进行了处理。通过调查了解,认为消费者反映的安全通道无灯光等情况属实,该商场的安全通道未提供照明,构成了危及人体健康及生命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根据《消法》第十一条、第十八条的相关规定,经营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经多次上门调解,该商场的物业公司和餐饮店最终表示,愿意各自承担300元共计600元赔偿费用,消费者表示接受。
市消费者维权中心提醒消费者,在商场、餐饮等场所消费时,若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应通过照片等形式保留相关证据,避免侵权证据灭失。如和商家无法协调,可及时向属地工商部门或消费者协会反映,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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