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三天半被辞退,并且用人单位以在7天“磨合期”内为由拒付工资,4月14日,市民何先生(化名)向本报新闻热线0553--3838110反映他遇到的不公。此事后经劳动部门协调,用人单位同意支付工资。不过何先生认为,一些用人单位设置7天“磨合期”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应该借此提醒其他市民。
3月中旬,何先生应聘上了芜湖海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保安工作,面试成功后用人单位要求何先生签订了一份磨合期协议,协议内容为:7天磨合期内没有通过审查被辞退的不予支付劳动报酬。何先生说,这份协议看似是由应聘者自愿选择是否签订,实际上是作为能不能被应聘上的重要标准。因为比较中意这份工作,何先生还是选择签订了这份协议。
令何先生没想到的是,工作了三天半后,海螺物业通知何先生没有通过审核,下午不用来了,并且因为当时签订了这份协议,三天半的工资不予支付,这让何先生难以接受。何先生尝试和海螺物业公司理论要求支付工资,可是没有成功。最后何先生将此情况反映给了镜湖区劳动监察大队。经过劳动部门协调,海螺物业同意按照试用期工资向何先生支付两百元。不过何先生认为,用人单位设置7天磨合期不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劳动部门应该进行监管。
根据何先生反映的情况,记者就此联系芜湖海螺物业公司相关负责人黄主任,他告诉记者,因为保洁、保安工作流动性较大,所以公司招聘时设置了7天磨合期。“正确的说,这7天磨合期是双向选择期,应聘者也可以考察用人单位,按照一开始签订的协议,7天磨合期没有通过的不予支付劳动报酬。”黄主任说。至于该协议合不合理,黄主任并没有正面回答,只是向记者强调,这份协议已经“有言在先”地告诉应聘者了。
对此,芜湖市人社局相关工作人员表示,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可以规定试用期,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这位工作人员还表示,用人单位设置“7天磨合期”是不符合规定的,即使应聘者签订了类似协议也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如果市民有类似遭遇可以向所属地的劳动监察部门举报投诉。
记者 俞红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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