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常言道,吃一堑,长一智。但有人偏不长记性,周某曾因犯盗窃罪、非法侵入住宅罪被法院判刑三次,刑满释放后仍不思悔改,重操旧业实施盗窃,第四次将自己送进班房。近日,弋江区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周某有期徒刑一年零一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周某,1979年6月出生,河南商丘人。2008年3月,周某因犯盗窃罪被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2009年1月,周某因犯非法侵入住宅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0年8月,周某又因犯盗窃罪被苏州市金阊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但出狱后的周某不但没有改邪归正,反而再次作案。2013年8月至2014年1月,被告人周某在芜湖市多次实施入户盗窃,窃得iphone4手机一部和现金3150元,共计价值4788元。
饶剑 肖迹 黄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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