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芜湖一工程队老板拒不支付多名工人的工资,又设法向多人非法吸收了180余万元存款。近日,该老板因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有期徒刑三年半,并处罚金六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夏大强(化名),男,1972年2月出生,是芜湖一家船舶装焊工程队的法人代表。2012年2月28日,夏大强以该工程队法人代表的名义和中国某航运集团一船厂签订了《船舶建造工程承包合同》,承揽该船厂船体建造工程。之后,夏大强在外招聘了60余名工人,并和工人口头约定平时发放60%的工资,剩余40%的工资年底(农历)发放。
2013年2月4日即农历2012年年底,夏大强收到了该船厂专项工资款60余万元,但其未将该款用于发放工人工资,而是挪作他用,最终导致许某某、孙某某等7名工人共计14.82万元的工资无法支付。
工人们拿不到工资,遂向劳动监察部门反映。2013年3月,芜湖市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对此事立案调查,3月26日该部门公告了《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书》(简称《改正书》),但夏大强仍不支付工人工资。《改正书》期满后,芜湖市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但至案发时,夏大强也没有支付该工资。2013年7月15日,被告人夏大强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此外,法院另查明,2010年以来,夏大强以工程队需要资金周转为由,许以百分之二至百分之五的月息,累计向八名被害人非法吸收存款180余万元,至案发时,夏大强还本付息50余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夏大强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报酬14余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告人夏大强违反国家规定,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存款180余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告人夏大强一人犯数罪,应予数罪并罚。
根据被告人夏大强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夏大强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五万元;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六万元。
记者 饶剑 文 制图 罗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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