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原芜湖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副主任陈某某,利用职务之便多次收受他人贿赂。一审判决后,陈某某提起上诉。近日,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法院认定,2009年至2013年期间,芜湖市某钢铁有限公司董事长王某为其企业在电力安全保障、相关证件审批等事项上得到陈某某的关照,多次送给被告人陈某某现金、购物卡等,总额共计8万元。安徽某炉料公司总经理朱某(另案处理)为了能进入工信部铸造行业公告名单时得到陈某某的关照,于2011年下半年的一天,送给陈某某现金4万元。2012年春节前,安徽某软件公司总经理刁某为在申报相关项目资金过程中得到陈某某的关照,送给陈某某现金1万元。芜湖某服装公司董事长张某为在申报项目补助资金中得到陈某某的关照,分别于2012年春节前、2013年春节前,两次送给陈某某购物卡各5千元,共计1万元。
陈某某经电话通知后到案,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退出全部受贿所得。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贿赂,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陈某某经电话通知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退出全部赃款,予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依法判处陈某某有期徒刑五年,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一审判决后,陈某某不服,提起上诉。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依法驳回了陈某某的上诉。
记者 饶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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