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传销活动不断变换手法,从传商品、传“人头”发展到传虚拟概念,从商品销售领域发展到资本投资、金融理财等领域,从聚集拉人头式传销发展到资本运作和网络传销,诈取钱财,害人害己,广大市民务必提高警惕,注意防范,谨防上当。
一、从事传销活动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一)《禁止传销条例》第24、25、26条规定:组织策划传销的,由工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参加传销的,由工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参加传销的,由工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为传销行为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货源、保管、仓储等条件的,由工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为传销行为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的,由工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通知有关部门依照《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予以处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传销的主要骗术
伎俩之一:传销的利润来源不是靠销售产品而是靠下线入会的费用
传销组织中等级严格,一般分为五至十个等级。根据每个人的业绩,由低到高逐级晋升,发展人员加入为其主要“业务”,报酬也是按发展人员的入门费进行提取。
伎俩之二:暴力与精神双重控制
传销实际上是有组织的犯罪活动,这是因为传销组织采取暴力和精神双重控制,使参加者很难脱离传销组织。不少人被“洗脑”后,深陷其中,不能自拔,对传销和变相传销理念深信不移。除此之外,传销组织还逼迫参加者发展下线,继续诱骗亲朋好友加入。由于传销人员发展对象多为亲属、朋友、同学、同乡、战友,其不择手段的欺诈方法,导致人与人之间信任度严重下降,引发亲友反目,甚至家破人亡。
伎俩之三:没有商品的“销售”
最近查获的非法传销活动通常都是无商品的销售,就是俗称的“拉人头”销售。这些传销以骗人多少、缴纳入门费金额为依据进行计酬和提成,所谓的商品只是作为一个媒介,并没有到消费者的手里。
伎俩之四:利用互联网进行传销和变相传销
“轻点鼠标,您就是富翁!”、“坐在家里,也能赚钱!”当人们浏览网页时,往往会被这些词语所吸引,但这很有可能是网络传销陷阱。这些鼓吹“资本运作”、“加盟连锁”、“人际网络”、 “电子商务”等口号,欺骗误导网民加入,都涉嫌网络传销。一般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利用网页进行宣传,鼓吹轻松赚大钱的思想;还有一种就是建立网上交易平台,靠发展会员聚敛财富。
伎俩之五:以介绍工作为由骗取学生加入传销组织
传销组织以招工为由,利用年轻人积极向上渴望成功的心态,掩盖非法行为的事实。“好工作”的诱惑是学生被拉下水的第一帮凶,一些在校学生求职心切,而传销组织宣扬的“好工作”、“高收入”使他们丧失了抵制诱惑的能力,加之传销组织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导致一些在校学生迷失于传销漩涡中难以自拔。
防范传销,远离骗局,最根本的还是要克服贪欲,不要幻想“一夜暴富”。如果抱着侥幸心理参与其中,最终只会落得血本无归、倾家荡产,甚至走向犯罪的道路。
芜湖市正在开展为期半年的打击传销专项行动,市打传办提醒各位居民如遇疑似传销活动,请拨打当地公安(110)、工商部门(12315)电话进行举报。
芜湖市打击传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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