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零食、女士内衣、女袜、手机移动电源、雨伞、插座,甚至还有被害人的身份证等物,这些看起来互不相干的东西,竟成了赵某某的行窃目标。近日,经开区以构成盗窃罪为由对赵某某依法判刑。
赵某某,男,1991年3月出生,河南省新安县人,无固定职业,暂住芜湖经开区。
今年1月份,赵某某先后5次进入梁某某、李某某在芜湖经开区龙山街道和平世界村的租住房,共窃得一个公牛牌多用插座、现金300元、零食若干、女士黑色钱包等物。后经鉴定,被窃的那个公牛牌多用插座价值54元。
几乎同时,也是在1月份,赵某某先后6次进入王某某、艾某某在芜湖经开区龙山街道和平世界村的租住房,共窃得一把绿色天堂雨伞、一个小米手机移动电源、零食若干、女士内衣、女袜、女性饰品,身份证等物。后经鉴定,小米移动电源价值96元,天堂雨伞价值19元。
2014年1月26日晚,赵某某欲再次进入王某某租住房实施盗窃,正准备打开门时,被王某某发现,赵某某遂逃离现场。王某某报案,民警不久即将赵某某抓获归案。同年3月5日,赵某某被芜湖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入户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根据赵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悔罪表现等,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记者 饶剑 实习生 秦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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