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为避免出现参赌人员没钱参赌的情况,王某甲、晋某某两人在出资开设赌场后,又开通了一项业务,即先借钱给参赌人员,然后再事后索要。如遇对方“赖账”,两人便以暴力、威胁方式强行索要。近日,这起案件在鸠江区法院审结,王某甲、晋某某两人均被判刑。
王某甲,男,1988年9月出生,是某废品回收站一名叉车工;晋某某,男,1984年11月出生,个体户。两人均为鸠江区人。
2014年4月期间,王某甲、晋某某两人商议后,以营利为目的,共同出资80000余元,在芜湖市南阳村松元小区一民房内,准备赌具,开设赌场,采用“事前垫资,事后索要”的方式,召集参赌人员王某乙、韦某某等人,在该赌场内利用扑克牌以“炸金花”方式赌博共10余次,涉案赌资达120000余元,王某甲、晋某某从中“抽头渔利”。
事后,王某甲、晋某某多次以暴力、威胁等方式向参赌人员王某乙、韦某某索要所欠赌资,共索得30000余元。2013年11月26日,王某甲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2014年2月17日,晋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王某甲、晋某某分别向法院退出赃款20000元、12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王某甲、晋某某共同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根据两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悔罪表现等,依法各判处两人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0元;赃款予以追缴。
记者 饶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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