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年前曾有一位朋友拿来其亲戚的儿子创作的篆刻作品,问我能不能在晚报上发表。我将作品推荐给副刊编辑,编辑觉得那篆刻的技法和内容尚可,就在版面一角作为补白刊登了出来。朋友的亲戚受到鼓舞,不几天又送来儿子新的作品,朋友见我为难,特意告诉我那孩子是在押囚犯,在报刊上发表作品能够获得减刑……
近日有媒体报道,2008年因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判无期徒刑的三鹿乳业集团董事长田文华,已被减刑至有期徒刑18年。我不知道田文华获得减刑是因为在报刊上发表了关于三聚氰胺危害性的科普文章,还是因为在监狱里向狱友们传授了喝奶粉的健康保健知识。相对于当年法院审理田文华涉嫌三鹿问题奶粉案件时的万众瞩目,如今法院审理其减刑案件却显得颇为低调。这或多或少导致田文华已获减刑的消息近日被媒体公开之后,在一些社会群体中引起较大争议。最近该新闻连续多日在网易财经新闻的跟帖排行榜上名列前茅,跟帖中几乎是一边倒的谴责之声。一位广州网友写道:“多少大头BB终身残疾!多少母亲以泪洗面!多少家长跑到香港澳门抢购奶粉而被歧视!全国国民谈国奶色变!如此滔天罪行竟可饶恕!国法何在!天理何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无期徒刑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服刑二年以后,可以减刑。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一般可以减为二十年以上二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对照上述规定,田文华由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18年,可能“有重大立功表现”,而对于“因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提请减刑”和“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或社会关注度高”的减刑案件,按规定法院应当开庭审理,并且应当一律予以公示。“公示地点为罪犯服刑场所的公共区域。有条件的地方,应面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遗憾的是,有媒体报道称:“田文华减刑的具体缘由,似乎成了一个不能对外公布的机密,就连减刑改判过程,也成了一个只有少数人参与的事件。”这就难怪有网民吐槽:“这就是特权阶级的待遇,她坐监狱也和普通老百姓不一样,什么机密?就是见不得人、见不得光呗。”网民的话可能有些片面主观,但反映出田文华减刑不够公开透明所带来的后遗症。
法院给罪犯减刑的目的是通过肯定罪犯已有的改造成绩,激励其继续努力改造,这就好比暑期里有些学校规定期末考试某科成绩优异的学生,可以免做该科作业。学校减学生作业以激励学生学习热情,与法院减罪犯刑期以激励罪犯努力改造可谓异曲同工,关键是制度的执行一定要公平公正、公开透明。而且,就像老师给优秀学生减作业不等于鼓励他们完全不做作业一样,给罪犯减刑也不能毫无限度。如果对本来罪行很重、刑期较长的罪犯最终执行很短的刑期,就必然会降低法律的威慑力和法院判决的权威性,也会因刑期过短,而不足以消除罪犯的主观不良企图。
凡夫(芜湖资深媒体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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