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曾在鸠江区招标办和教育局工作的石某某,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财物,涉案金额超10万元。近日,石某某因犯受贿罪,被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经审理查明,2004年至2009年间,石某某在芜湖市鸠江区招标办工作,期间2005至2006年,他被借调至芜湖市招标办工作,至2009年案发时,石某某先后担任芜湖市鸠江区教育局基建科副科长和科长。石某某自2006年至2013年间,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现金、购物卡、加油卡累计105600元,为他人谋取利益。
中共鸠江区纪委因石某某涉嫌违纪,于2013年8月23日电话通知石某某,石某某至纪委办案点接受询问,纪委随后对石某某采取“双规”措施。同年9月3日,检察机关以石某某涉嫌受贿予以立案。石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钱财的事实。后石某某在检察机关退出全部赃款。
一审法院根据石某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及悔罪表现等,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赃款予以追缴。
石某某不服一审判决,向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该院二审认为,原判定罪正确,石某某自动投案,自首情节成立,依法予以减轻处罚,原判未认定自首不当,予以纠正,遂依法改判石某某有期徒刑六年,赃款予以追缴。
记者 饶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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