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梅某不甘心昔日爱人弃他而去,遂在多次挽回未果后向对方痛下了杀手,后又打算与对方同归于尽。近日,这起故意杀人案在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梅某被判处死缓。
被告人梅某,男,芜湖市人,是一名修脚师。2010年,梅某与张玲(化名)通过电视相亲节目认识,并互生好感。之后,梅某搬至张玲住处,两人开始共同生活。2013年7月9日,两人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然而好景不长,随着梅某与张玲矛盾的加深,两人在仅成为一个多月合法夫妻后便“闪离”了。
离婚后,张玲要求梅某搬离其住所,但后者不同意,并多次找张玲谈话试图挽回感情,遭到张玲的拒绝,双方矛盾越积越深。2013年9月9日8时许,为让梅某搬出自己的住处,张玲来到社居委求助,希望对方帮助调解。后经居委会调解,梅某同意近期搬走。
当日晚11时许,梅某到张玲住处将在小房间睡着的张玲叫醒,并将她喊到大房间内。梅某再次要求张玲不要和他分手,依然遭到张玲的拒绝。见昔日爱人如此“绝情”,梅某非常气愤,遂去小房间内用剪刀剪下电风扇的电源线,然后又来到大房间将张玲推倒在床上,并将电源线缠绕在张玲的颈部。张玲见状忙用手拽电源线,梅某遂用电源线将张玲的右手手指也一起缠到了颈部,再用劲勒张玲的脖子,直至张玲鼻子流血。梅某在认定张玲已死亡后,停止了手中的动作。
后梅某企图自制装置在客厅天花板处“上吊”自杀,但未果。9月10日10时许,经他人报案,公安机关将躺在张玲卧室床上的梅某送往医院救治。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张玲系被他人持条形物体勒压颈部致机械性窒息死亡。
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梅某因情感纠纷而对被害人张玲产生怨恨,用电源线勒住被害人颈部致其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根据梅某的犯罪事实、情节等,依法判处其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另赔偿张玲丧葬费、误工费等,共计4.6万余元。 记者 饶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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