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管某带醉酒女小玲(化名)开房间后,趁后者不省人事之际试图对其实施强奸。这起案件一审判决后,检察机关提出抗诉,认为量刑过轻,而管某也提出上诉,请求从轻处罚。近日,这起颇受争议的强奸案在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尘埃落定,检察机关和管某的抗诉、上诉均被驳回。
管某,男,1983年6月出生,芜湖市人,原系芜湖市一家商贸公司的职工。2012年11月8日23时许,管某和小玲(女)等人在芜湖市一家KTV唱完歌后,来到中江桥附近一家大排档吃宵夜。至次日凌晨时,喝了不少酒的小玲渐呈醉酒状态,管某与荣某等人遂将小玲送往附近的一家酒店房间休息。其间,管某和荣某又在该酒店多开了一个房间,留作自用。
因小玲醉酒后呕吐且不省人事,荣某遂脱光小玲的衣服并对她进行了清洗。后管某一人来到小玲所在的房间,趁后者不省人事时,侧卧在小玲的身后,欲与小玲发生性关系,但未能得逞。
小玲醒来后,发现自己躺在酒店房间里且赤身裸体,床单上有污物,怀疑被人强奸,遂报警。公安机关电话通知有作案嫌疑的管某到案。管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赔偿小玲人民币15000元。
弋江区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管某违背妇女意志,利用被害人处于醉酒无法抗拒的状态,与其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鉴于管某犯罪的实际情况,应认定其强奸未遂,可减轻处罚,遂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
一审判决后,检察机关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和使用法律错误,致使对被告人量刑过轻,特提出抗诉。被告人管某也提起上诉,鉴于其存在自首情节、系初犯偶犯,且也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等,故请求二审法院予以从轻处罚,对其改判适用缓刑。
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原判所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且适用法律正确,量刑得当,审判程序合法,遂依法作出终审裁定,驳回抗诉、上诉,维持原判。
记者 饶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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