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邹某某等4人为赚钱,在鸠江区一家养殖厂的仓库内组装冒牌空调,还未卖出一台即被抓获。近日,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案件作出终审裁定。
2013年5月到6月间,邹某某在鸠江区承租了一家养殖厂的仓库。邹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未经某品牌空调商标所有人的许可,纠集余某某、孙某、洪某在该仓库内利用购置来的空调零部件组装某品牌分体式空调。在组装过程中,邹某某负责组装空调室外机,余某某负责组装室内机,孙某负责打下手及装箱,洪某负责帮助焊接四通阀(空调的一种零部件)以及指导邹某某焊接四通阀。
截至案发时,邹某某等四人共计组装了46台假冒某品牌分体式空调,这些空调均未来得及销售。经鉴定,涉案空调价值人民币14余万元。案件审理过程中,侦查机关发现, 2011年4月, 洪某(男)因犯职务侵占罪被鸠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五年。
鸠江区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邹某某、余某某、孙某、洪某无视国家法律,未经某品牌空调注册商标的所有权人许可,在同一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非法经营数额为145314元,属于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根据几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等,一审法院作出判决——除洪某因在缓刑期间再次犯罪被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外,邹某某等三人分别被判缓刑并处罚金。
洪某不服一审判决,其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其客观上虽然帮助了邹某某等人制售假冒美的空调,但主观上并无帮助制售的故意,请求改判其无罪。
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依法驳回了洪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记者 饶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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