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主上门质问
为掩罪行 小偷偷扔赃款
本报讯 刘某趁邻居睡觉时潜入对方家中窃得一个挎包,并从包中偷到50元钱。为避免罪行败露,刘某事后虽然把挎包及50元钱一同扔了,但其依然不能逃脱法律的制裁。近日,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刘某盗窃一案作出终审裁决。
刘某,男,无固定职业。2007年6月6日,刘某因犯盗窃罪被弋江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2014年3月21日凌晨1时许,刘某酒后回到其租住的芜湖市四褐山刘家村住处后,进入邻居家院内水池处小便。其间,刘某发现邻居家过道内一房间内有灯光,遂走到该房间门口,见房门半掩,屋内有一人睡觉,遂进入该房间,后将被害人姬某某岳母挂在床头墙上的一个灰色女式挎包偷走。
接着,刘某背着挎包走到邻居家院门口时,恰好遇到回来的姬某某,两人相遇而过。刘某回到住处后,将挎包内的灰色小钱包取出,并将小钱包内的五十元钱放入自己口袋。随后,刘某出门将挎包扔掉又回到自己的住处。
姬某某的岳母发现其房间挎包被盗后即告知姬某某,姬某某遂和妻子一道找到刘某的住处质问。刘某称其没有偷姬某某岳母的包,姬某某遂电话报警,刘某借机将偷来的五十元现金扔到门口水沟旁。
事发当日,芜湖市公安局鸠江分局四褐山派出所民警在姬某某指认下将刘某抓获。案发后,公安机关追缴到一个女式灰色钱包,并发还给了被害人。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刘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法判处刘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刘某认为一审判决量刑过重,请求二审改判。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量刑得当,遂依法驳回了刘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记者 饶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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