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唐某某见朋友在干非法勾当,不仅没有劝后者迷途知返,反而协助对方毁灭证据。近日,唐某某因犯帮助毁灭证据罪被法院依法判刑。
唐某某,男,个体经营户,户籍地湖南省凤凰县。2013年7月8日,唐某某接到卓某某(在逃)的电话,得知公安机关正在查处卓某某***支的案件,遂答应卓某某帮其把存放在家的制枪图纸、枪部件转移并销毁。次日下午,被告人唐某某开车来到卓某某的住处,将卓某某存放的50张制枪图纸、3848件气枪配件移至其开设的机械加工厂。7月11日,唐某某被抓获,公安机关收缴了被其转移的物品。8月5日镜湖区人民检察院对唐某某依法批捕。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帮助他人毁灭证据,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毁灭证据罪。唐某某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予以从轻处罚,遂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唐某某不服一审判决,向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该院二审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依法驳回了唐某某的上诉,维持原判。记者 饶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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