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芜湖市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人民群众安全便捷出行,维护道路运输经营者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开展打击“黑车”等非法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通知》,现就芜湖市开展打击非法营运专项整治工作通告如下:
一、禁止从事非法营运违法行为。
二、禁止出租车在车站、客流集散地、旅游景点等场所拒载、拼客、异地经营等违反道路运输经营行为。
三、禁止出租车乱停、乱放、乱掉头以及在客流集散地不按规定停车上下客。
四、违反本通告规定从事非法营运等违法行为,由交通、公安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管理职责,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及扣押车辆等处罚。
五、对于不服从管理,拒绝、阻碍执法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对触犯刑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芜湖市公路运输管理处
2014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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