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日前,芜湖市消协发布了两则9月份的消费案例,一则涉及到商家的维修承诺年限,一则涉及汽车购买前交纳的“订金”,经过协调,两个案例都得到圆满解决。
9月中旬,一消费者向消协反映,其于2010年4月份在芜湖市一商场购买了台洗衣机,购买时经营者发放了一张金卡,宣传保修10年。后来洗衣机出现故障,消费者找到售后,售后以金卡日期和洗衣机购买日期不符为由,拒绝保修。
经消协分析认为,根据国家三包规定,洗衣机一般保修3年,但是经营者承诺高于国家三包规定的,应当按照承诺执行。消费者购买洗衣机,经营者宣传保修10年,就应该按照自己的承诺履行。虽然保修金卡的日期和购物发票日期不一致,但商场承认该金卡是消费者购买洗衣机时发放的,因此,日期不符不是消费者的责任,经营者不能以此为由进行抗辩。经过协调,商场联系了售后对洗衣机进行维修服务。
还有消费者向中心反映,其在一汽车销售企业订购汽车,交付了1000元“订金”,由于其他原因不再购买,要求退回“订金”遭到拒绝。市消协接到消费者投诉后,立即转办至芜湖市工商局市场规范局进行处理。执法人员经分析认为,“订金”在法律上并无明确规定,不具备“定金”的担保性质,在双方无约定的情况下,经营者不能拒不退还“订金”。在本案中,由于消费者违约造成合同无法履行,经营者应当在扣除自身损失的情况下,将剩余款项返还消费者,而不能拒不退还。经过调解,最终经营者同意退还消费者800元,消费者表示感谢。记者 李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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