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的哥吴某某和醉酒乘客起争执后,不顾后者在车外拉住车门把手的事实,径直将车子向前开去,而后致这名乘客被拖行致死。记者17日从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吴某某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缓。
2013年8月24日凌晨,吴某某驾驶出租车至银湖中路与花园路路口,见有人搀扶醉酒的陈某某叫车,遂停车让陈某某坐在副驾驶位置。
随后,吴某某驾车向南行驶。在行驶途中,吴某某经询问得知陈某某要到银湖大桥,因方向原因需要掉头向北行驶,但陈某某认为吴某某带他绕路,多次与其发生争吵。
当车开到芜湖职业技术学院(北校区)(即原来的芜湖联合大学,简称“联大”)附近时,陈某某让吴某某送其到信德半岛小区,吴某某因与陈某某一路争吵不愿再送,就在银湖路与齐落山路路口中国检验检疫大楼边的公共自行车租赁点停下,双方在此因为车费问题再次发生争吵。
吴某某离开驾驶室,走到出租车副驾驶门前。因言语不和,陈某某下车后打了吴某某一拳,吴某某还手并连续多次击打陈某某身体,致其倒地。之后,吴某某抓住陈某某的腿,将其拖离出租车,随后欲驾车离开。
此时,陈某某起身抓住出租车驾驶室门把手,吴某某见状便锁住车门,发动车子离开,陈某某抓住门把手跟着车子跑动。为甩开陈某某,吴某某加速行驶,陈某某倒地被出租车拖行。其间,吴某某刹车减速,但未停车,仍继续向前行驶,并在银湖路与武夷山路口转向武夷山路行驶。
事后,吴某某为查看陈某某情况驾车返回现场,见陈某某倒地,便在与出租车车主邓某某通话后拨打110电话报警,民警赶到现场后将其控制。
后经120急救医生现场检查,确认陈某某已死亡。经法医鉴定:陈某某系身体快速移动与地面接触,磕碰、抛掷、摔跌致重度颅脑损伤合并心、肺脏器损伤引发中枢神经、循环、呼吸系统功能障碍死亡。
法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明知陈某某饮酒且由他人搀扶乘坐其车辆,其在与陈某某发生争执后未到达目的地的情况下拒载,并因此与陈某某再次发生争执;被陈某某打了一拳后,吴某某连续多次击打陈某某,后者倒地后,又扯着其腿部拖行,在明知陈某某抓住其驾驶室车门门把手情况下,仍开车快速行驶,致陈某某被拖行至倒地死亡,吴某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
根据吴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及认罪表现等,法院依法判处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吴某某赔偿陈某某亲属经济损失计人民币43300.5元。
记者 饶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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