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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集体房产“由公变私”五人骗取拆迁补偿款后中饱私囊

来源:大江晚报 2015-03-14 15:26   https://www.yybnet.net/

本报讯 芜湖市一运输公司负责人周某某等五人,合谋将公司两间办公用房虚假转让到个人名下,然后骗取拆迁补偿款。近日,周某某等五人因犯贪污罪被法院依法判刑。

法院审理查明,该公司系集体所有制企业。1995年,范某某被任命为该公司党总支副书记;2006年,周某某被任命为该公司党总支书记、总经理。

2008年,该公司下属第五大队地块被纳入城市建设拆迁范围。在拆迁过程中,周某某提议并与范某某、张某某、李某某、孙某某商议,将该公司第五大队即将被拆迁的两间办公用房虚假转让至孙某某名下骗取拆迁补偿款。

后五人利用职务之便,编造虚假买卖合同,将两间办公用房以1.3万余元的价格转让给孙某某,骗取拆迁补偿款20余万元,扣除房屋转让款,实际拿到的拆迁安置款为18万余元,其中18.5万元由周某某、范某某、张某某、李某某、孙某某五人平分,每人分得3.7万元,余款用于单位支出。

2014年3月21日、3月24日,五人接到镜湖区人民检察院电话通知后先后到案,并退出所分赃款。

镜湖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周某某、范某某作为国家机关委派到集体企业中负有领导职责的人员,伙同张某某、李某某、孙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集体房产的拆迁补偿款18.5万元予以私分,其行为均已构成贪污罪,且系共同犯罪,周某某属主犯,其余四人系从犯。

根据五人的犯罪事实、性质及悔罪表现等,镜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周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判处范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张某某等三人被宣告缓刑。18.5万元赃款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周某某、范某某不服一审判决,向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该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作出终审裁定: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记者 饶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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