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今年3月份,我的朋友何先生乘坐芜湖市内某路公交车,当时车上的人很多,拥挤不堪。几分钟后,他发现一名穿着黑色上衣的小伙子神色有些不对,四处张望,疑似有摸其他乘客包和口袋的行为。又注意了一会,发现那个小伙子正准备掏一名女乘客的钱包,便大喊“抓小偷”,同时上前制止。谁知那小偷拿出随身携带的刀片刺向何先生,何先生的手、脸等身上多处中招,而小偷随后乘乱下车逃走,至今仍未抓获。事后何先生要求公交公司承担其治疗费用3000元,被公交公司拒绝。请问:这种情况下可以要求公交公司赔偿吗?
答:何先生可以要求公交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我国《合同法》第302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只要在运输过程中旅客出现伤亡,我国合同法规定了十分严格的无过错责任,无论承运人是否有过失、该损害是否因承运人的运送行为而发生都应当承担责任,只是在伤亡因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才可以免责。本案中,何先生在乘坐公交车时受伤,并不是因为自己的故意造成的,也没有重大过失,公交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同时,何先生也可以通过下面的方式保护自己的权益。我国《民法通则》第109条规定:“因防止、制止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的财产、人身遭受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受益人也可以给予适当的补偿。 ”何先生是被小偷刺伤的,应当由侵权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是小偷还没有被抓获,没法确定赔偿责任人。在没有侵权人、不能确定侵权人或者侵权人没有赔偿能力时,可以要求受益人在受益范围内承担适当补偿的责任。
□ 在线律师 田小龙 吴寅寅 (实习)
新闻推荐
本刊讯 (张红 殷晓莉) “周老太,我们来背你上楼回家。”最近,在芜湖市二街来凤小区,人们总会看到温馨一幕--几乎每天晚上,会有民警背着年过古稀的老太攀上5楼...
芜湖新闻,新鲜有料。可以走尽是天涯,难以品尽是故乡。距离芜湖再远也不是问题。世界很大,期待在此相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