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近日,三山区法院受理了朱某职务侵占罪一案,而该案的案发,却是与该院受理的另一起民事案件有关。
2014年4月,位于三山区的芜湖市甲公司到三山区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对象是位于合肥市的乙公司。原因是两公司签订了一批承揽合同,截至当时起诉时,双方经对账的货款尚有4万余元未支付。甲公司了解到乙公司可能有一批进账,为了使自身债权尽快得到实现,遂向人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该进账。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符合规定,即采取了财产保全措施。乙公司账户被冻结后,立即提出异议,表示并不欠货款。
经双方沟通得知问题症结所在。原来,时任甲公司业务员的朱某,为甲公司在外垫付了部分保证金和材料款,甲公司一直未向朱某支付。为了使自己财产不遭受损失,朱某遂私自将乙公司支付的货款占为己有,以备不时之需,且朱某非法占有的货款数额大于其应当从甲公司获得的欠款数额。
了解到事情的来龙去脉,甲公司遂向公安机关报案。经公安机关侦查后,近日,公诉机关以朱某涉嫌职务侵占罪向三山区法院提起公诉,目前该案正在审理中。
记者 饶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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