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今年以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贷后管理工作,对芜湖市公积金贷款后停缴公积金人员进行统计梳理,并确定责任部门、落实专人认真做好催建催缴工作。
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住房公积金制度具有保障性、互助性的特点,只有缴存住房公积金,才能享受住房公积金低息贷款政策。为了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贷款后缴存管理,芜湖市于2013年5月出台文件规定:公积金缴存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后,除国家规定政策调整和退休外,必须按贷款时确定的缴存额继续缴存,不得停缴或降低缴存额。如因调动、重新就业等原因,新单位未缴存公积金或本人从事个体、自由职业的,要以个人开户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用于住房公积金贷款还贷。公积金贷款人连续逾期6个月以上未足额缴存或降低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相关委托银行有权提前收回已办理的贷款,或按照商业住房贷款利率加收利息。
目前,芜湖市已对全市620名公积金贷款后停缴人员,特别是2013年5月芜湖市出台进一步加强公积金贷款后缴存管理政策以来的贷款后停缴人员,通过电话、信函等形式,宣传住房公积金政策,督促借款人按照要求缴存住房公积金。截至6月8日,已有484人重新开户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催建率达78%。 记者 王舒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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