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王晗生 齐美义)芜湖男子夏某在弋江区某银行柜台办理存取款业务时,因输入密码错误,将银行密码器摔到地上。在大堂经理黄某前来询问事发原因时,夏某将黄某打倒在地,并用脚踢打黄某面部及其他部位,致黄某面部及身体其他部位受伤。近日,弋江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该案,打人男子夏某被判赔偿对方各项经济损失12000余元。
2016年1月19日,芜湖市公安局弋江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夏某给予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因双方就民事赔偿问题无法达成一致,原告黄某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夏某赔偿其经济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夏某踢打原告黄某,致原告受伤,其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对原告治疗所支出的各项费用,被告应当赔偿,遂依法判决被告夏某赔偿原告黄某各项经济损失12000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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