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2013年9月,杨某通过应聘入职当地某公司,并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约定,杨某工作岗位为工程设计。杨某工作一年后,公司安排杨某在某工程院校进修半年,以提高其设计水平。2014年3月杨某毕业回公司后,被公司要求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工作岗位变更为行政人员。杨某当即提出异议,但公司以“公司法定代表人已变更,原法定代表人签订的劳动合同已终止”为由,对杨某的异议拒不理睬。杨某遂将公司诉至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仲裁委在查明事实后,依法支持了杨某的仲裁请求。
【解析】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生效的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应当按劳动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公司法定代表人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属于公司行为,劳动合同签订后的权利与义务理应由公司承担。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只是在法律上能代表公司的自然人发生更换,并不会导致公司主体资格的消灭。本案中,公司原法定代表人与杨某签订的劳动合同合法有效,公司应当继续履行。该公司以法定代表人变更为由,要求重新与杨某签订劳动合同系违法行为。
【提示】
目前,一些用人单位以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理由,要求与劳动者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变更劳动者工作岗位、工资待遇,进而规避原劳动合同的义务,此举显然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利,用人单位也将为此承担不利法律后果。在此提醒广大用人单位在依法享有自主用工权利的同时,应充分尊重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努力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芜湖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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