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年9月可以说是人们最期盼的月份之一。中秋刚至,国庆又近,连连休假不亦乐乎。可是也有部分劳动者因为单位原因,不但无法休息,甚至要承担比平时更为繁重的工作。好在节假日加班有加班费可拿,也算是给他们一些安慰。那么中秋节期间的加班工资该如何计算呢?为此,记者专门采访了弋江区人社局劳动争议仲裁庭的仲裁员杨茜。
法定节假日加班可拿三倍工资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16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2016年中秋节放假安排为:9月15日至17日放假调休,共3天;其中,9月15日为法定节假日,9月16日、9月17日为休息日;9月18日正常上班。
据杨茜介绍,9月15日中秋节当天为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加班的,应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9月16日、9月17日为休息日,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加班的,应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200%的加班工资。
计算加班工资时,日工资按平均每月计薪天数21.75天折算,小时工资则在日工资基础上再除以8小时。以芜湖市最低月工资标准1350元为例,劳动者在中秋节当天加班,加班工资应为1350(月工资基数)÷21.75(月计薪天数)×300%≈186元;如果中秋节3天都加班、不调休,加班工资应为186+1350÷21.75×200%×2≈434元。
调休、发红包不能冲抵法定假日加班费
一些企业在节假日当天安排员工加班,事后又为该员工调休,是否可以不付加班费呢?这需要分清是法定假日还是普通休息日。
杨茜告诉记者,根据《劳动法》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员工在休息日加班,只要安排了补休,便可无需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但这指的仅仅是“休息日”,而法定节假日不可调休。也就是说,只要用人单位在法定节假日让劳动者加班,就必须支付其加班工资。
此外,有些单位在中秋节时发放的月饼、购物卡或红包之类,同样不能抵付加班费。“红包”与加班工资是两个概念不可替代,“红包”充其量只能算是一种福利,企业可以选择给也可以选择不给。但是加班工资系法律规定必须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红包”不可冲抵加班费,除非公司在向员工发放“红包”的时候,说明此“红包”就是加班费。
劳动者应增强维权意识
杨茜表示,由于国家有硬性规定,如今企业拒付员工加班费的情况大大减少,但仍有许多用人单位法律意识薄弱,克扣甚至拒发加班工资。不少劳动者因担心丢掉工作,只能选择默默忍受。在杨茜经手仲裁的一起案件中,劳动者林某因多种原因申请仲裁,仲裁过程中,才发现该公司拖欠林某加班工资近3万元。
杨茜告诫广大劳动者,一定要提高维权意识,如果用人单位拒不支付或未足额支付加班工资,应及时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如果调解无效,可向人社局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但是劳动者一定要事先留存证据,如保存考勤表、打卡记录等,不然很难证明自己曾在节假日进行加班的事实。
记者 马正超 实习生 陈雪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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