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毕某某非法占用耕地用于取土出售,破坏种植条件,造成耕地大量毁坏。近日,鸠江区人民法院审结该案,毕某某被依法判刑。
毕某某个体经营某农村合作社苗木栽培中心。2015年4、5月份至9、10月份期间,毕某某与鸠江区沈巷镇某村八户村民口头约定,由毕某某承担施工费用将村民的耕地予以平整。
在此期间,毕某某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使用挖掘机从村民的耕地中取土售卖给他人,以获取非法利益,致使原有耕地挖出大坑,与周围地表形成了2-3米的落差,原有土地耕作层被严重破坏,原有灌排体系遭到毁坏,周边耕地蓄水保肥能力降低。
2015年8月3日,芜湖市国土资源局鸠江分局发现毕某某非法取土的行为后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要求其停止非法取土的行为,但毕某某没有停止非法取土行为,直至案发。
经测量,毕某某非法取土的耕地面积为2.5万平方米,属基本农田;另经芜湖市国土资源局鉴定,毕某某擅自取土的行为致使耕地原有耕作层被破坏,耕地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无法耕种。2015年11月,毕某某在深圳市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主动退出赃款20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毕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用于取土出售,破坏种植条件,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根据毕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悔罪表现及社会危害性等,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0元。记者 饶剑 实习生 石腾腾 武晓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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