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腾某怀疑丢失的手机在胡某处,遂向对方索要。双方言语不和发生争执,腾某冲动之下将胡某打伤。近日,镜湖区人民法院审结这起故意伤害案,被告人滕某为其冲动行为付出的代价——手机没找回,赔偿七万元,还被法院判刑。
滕某在芜湖市某商场休闲时,不慎将随身携带的苹果手机遗忘该商场一卫生间里。事后,腾某利用手机定位功能寻找,发现其丢失的苹果手机在镜湖区某房屋中介处,遂和黄某、刘某某两人一同前往该房屋中介找寻。
在该房屋中介里,因怀疑该中介工作人员胡某拿走手机,滕某、黄某、刘某某便向胡某索要手机。双方言语不和,继而发生争执。其间,滕某、黄某、刘某某殴打胡某,导致胡某受伤。经鉴定,胡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后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达成刑事和解协议,被告人滕某等人一次性赔偿被害人胡某各项经济损失七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滕某等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胡某轻伤,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且系共同犯罪。鉴于滕某等人具有自首情节,且能积极赔偿被害人胡某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遂依法判处滕某、黄某、刘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宣告缓刑。
记者 饶剑 实习生 石腾腾
新闻推荐
11月1日下午3时许,在长江路协和医院门前路段,一中年男子骑着一辆电瓶三轮车载着一车货突然异常地停在路边,正在此路段巡逻的执勤民警倪源赶紧上前查看情况,发现三轮车上的驾驶员嘴唇发紫,头向右边耷拉...
芜湖新闻,弘扬社会正气。除了新闻,我们还传播幸福和美好!因为热爱所以付出,光阴流水,不变的是芜湖这个家。